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3〕393号
2013-08-06

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3〕393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56 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及部分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及相关监督管理。
二、外地进杭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实行属地备案和管理。
三、《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证》编号,按省厅统一要求,由6位数字的行政区划代码加8位数字的时间码加4位流水号共18个数字组成。如:杭州市本级的编码 330100201307010001 。
三、各地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2013年12月30日前将今年本地区行政许可、备案的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施爱忠、王鸿辉。联系电话:87258531、87211489,传真电话:87258531,邮箱地址:saz5803@163.com。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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