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156号
2013-07-23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15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县(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目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派遣单位,实行属地许可与管理;对确有需要的,由省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许可。
二、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指导监管,通过行政许可逐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并审慎稳妥做好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三、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要密切关注相关舆情,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及时妥善处理好规范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各市要将本地区行政许可实施情况、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2014年1月15日前报省厅劳动关系处。
联 系 人:薛卫东
联系电话:0571-87053063、87053044(传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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