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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缴费比例及依据
2024-07-24

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缴费比例

依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4%

8%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杭政〔2013104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确定。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300%的,按300%计入。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职工个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

9.5%(含生育保险费0.6%

2%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杭政〔202056

第十三条 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当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9.9%(其中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4%)。

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300%确定;低于60%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确定。

(二)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

(三)在职职工中退役的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需缴纳职工医保费,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四)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且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以其伤残津贴核发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至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为止;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五)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9.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持有效期内本市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自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的当月起,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补贴。其中,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补贴一半,其他持证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七)协缴人员在办理协缴手续时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具体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协缴人员再就业期间,按在职职工的标准缴纳职工医保费。

政府根据未就业协缴人员的数量,按上年度省平工资2%的人均标准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予以补贴。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杭医保〔202241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9.5%(含生育保险0.6%),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相同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311日起施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人员,自202271日起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费

0.2%-1.9%

职工不缴纳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358

二、工伤保险基金筹集使用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从202411日起,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国家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统筹前各地执行的基准费率高于以上标准的,仍继续执行原费率;统筹前各地执行的基准费率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2024年视情适时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全省统一调整前,各地应合理确定地方工程建设项目费率,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当全省基金支付能力低于912个月支付水平时,通过适时调整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及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等措施,促进基金结存规模回归正常水平。

失业保险费

0.5%

0.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316

一、从202351日至202412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生育保险费

已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

职工不缴纳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202414

二、生育保险基金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各统筹区缴费费率之积。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按照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职工缴费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若低于上一年度本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本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各统筹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缴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在0.5%1%之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缴费手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缴。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二级科目,并下设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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