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承担的最低社会保险费(2024年)
【2024年最低社会保险费】
2023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89240元调整,平均每月7437元,60%为4462元。
用人单位每月最低承担社会保险费1079.8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24.68(4462×14%)、基本医疗保险费423.89〔4462×9.5%(含生育保险费0.6%)〕、工伤保险费8.92(4462×0.2%)、失业保险费22.31(4462×0.5%)、生育保险费(已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
职工每月最低承担社会保险费468.51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356.96(4462×8%)、基本医疗保险费89.24(4462×2%)、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失业保险费22.31(4462×0.5%)、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
【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号)“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确定。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300%的,按300%计入。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职工个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20〕56号)“第十三条 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当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9.9%(其中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4%)。
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300%确定;低于60%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确定。
(二)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
(三)在职职工中退役的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需缴纳职工医保费,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四)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且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以其伤残津贴核发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至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为止;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五)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9.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持有效期内本市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自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的当月起,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补贴。其中,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补贴一半,其他持证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七)协缴人员在办理协缴手续时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具体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协缴人员再就业期间,按在职职工的标准缴纳职工医保费。
政府根据未就业协缴人员的数量,按上年度省平工资2%的人均标准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予以补贴。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杭医保〔2022〕41号)“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9.5%(含生育保险0.6%),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相同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人员,自2022年7月1日起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号)“二、工伤保险基金筹集使用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国家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统筹前各地执行的基准费率高于以上标准的,仍继续执行原费率;统筹前各地执行的基准费率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2024年视情适时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全省统一调整前,各地应合理确定地方工程建设项目费率,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当全省基金支付能力低于9至12个月支付水平时,通过适时调整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及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等措施,促进基金结存规模回归正常水平。”
【失业保险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照其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照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社会基本生活费用水平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16号)“一、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生育保险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4〕14号)“二、生育保险基金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各统筹区缴费费率之积。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按照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职工缴费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若低于上一年度本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本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各统筹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缴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在0.5%到1%之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缴费手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缴。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二级科目,并下设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法律依据】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根据单位性质采用不同方式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其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其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职工个人当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以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或者雇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6号)“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89240元。请各地以此为依据计算2022年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并按规定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2022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21年标准执行,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0号)“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96237元。请各地以此为依据计算2023年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并按规定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2023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