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
杭人社发〔2020〕72号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钱塘新区社会发展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8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后果和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法确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依法受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行使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一并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的,可选择适用。原则上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实施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三)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实施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未曾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
(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八)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实施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经济秩序、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四)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五)执法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被处罚后2年内再次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的;
(七)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以不接受询问、不提供相关资料等方式无理抗拒、阻挠实施行政执法的;
(九)故意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被责令改正后拒绝改正的;
(十一)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二)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第九条、第十条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考量其从轻、从重的共性因素。涉及到每一个具体违法行为时,应从其主要因素进行考量,科学划分较轻、一般、严重的标准,如违法所得、涉及人数、违法次数、涉案金额、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具体标准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
第十三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低于”“高于”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同时废止。
附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裁量基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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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情形 |
处罚幅度(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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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低于500元的 |
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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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高于1000元的 |
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2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违法所得低于5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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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高于1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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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违法所得低于5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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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高于1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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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违法所得低于5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元标准罚款 |
||||||
违法所得高于1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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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为持续1天(当天即为1日)的 |
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
行为持续2天以上5天以下的 |
处以低于400元标准罚款 |
||||||
行为持续6天以上10天以下的 |
处以400元以上且低于600元标准罚款 |
||||||
行为持续11天以上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6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1人的 |
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
涉及2人以上5人以下的 |
处以低于400元标准罚款 |
||||||
涉及6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以400元以上且低于6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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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1人以上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7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1人的 |
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
涉及2人以上5人以下的 |
处以低于4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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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6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以400元以上且低于6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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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1人以上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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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以下的罚款 |
涉及1人的 |
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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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人以上5人以下的 |
处以低于4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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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6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以400元以上且低于6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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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1人以上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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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明示1天(当天即为1日)的 |
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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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示2天以上5天以下的 |
处以低于400元标准罚款 |
||||||
未明示6天以上10天以下的 |
处以400元以上且低于600元标准罚款 |
||||||
未明示11天以上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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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为持续1天(当天即为1日)的 |
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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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持续2天以上5天以下的 |
处以低于4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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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持续6天以上10天以下的 |
处以400元以上且低于6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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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持续11天以上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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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1人的 |
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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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人以上5人以下的 |
处以低于400元标准罚款 |
||||||
涉及6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以400元以上且低于6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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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1人以上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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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发布信息1天(当天即为1日)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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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信息2天以上5天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低于4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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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信息6天以上10天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4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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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信息11天以上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6000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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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低于2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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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元以上低于5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低于1.5倍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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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1.5倍以上且低于2倍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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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高于1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标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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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涉及1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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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人以上5人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低于4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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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6人以上10人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4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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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1人以上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6000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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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低于2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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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元以上低于5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低于1.5倍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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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1.5倍以上且低于2倍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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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高于1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标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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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涉及1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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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人以上5人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低于4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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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6人以上10人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4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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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1人以上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6000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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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低于2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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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元以上低于5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低于1.5倍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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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1.5倍以上且低于2倍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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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高于1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标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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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涉及1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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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人以上5人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低于4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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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6人以上10人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4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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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1人以上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6000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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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低于2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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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元以上低于5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低于1.5倍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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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1.5倍以上且低于2倍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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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高于1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标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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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涉及1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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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人以上5人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低于4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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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6人以上10人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4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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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1人以上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6000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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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低于2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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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元以上低于5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低于1.5倍标准罚款 |
||||||
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1.5倍以上且低于2倍标准罚款 |
||||||
违法所得高于1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标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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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1人的 |
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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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人以上5人以下的 |
处以低于4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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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6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以400元以上且低于6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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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1人以上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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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涉及1人 |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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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人 |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40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0元标准罚款 |
||||||
涉及3人以上 |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19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收取财物人均低于100元的 |
按每人500元以上且低于8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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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财物人均100元以上低于300元的 |
按每人800元以上且低于1200元标准罚款 |
||||||
收取财物人均300元以上的 |
按每人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20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收取财物人均低于100元的 |
按每人500元以上且低于8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收取财物人均100元以上低于300元的 |
按每人800元以上且低于1200元标准罚款 |
||||||
收取财物人均300元以上的 |
按每人1200元以上2000以下元标准罚款 |
||||||
21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涉及1人的 |
按每人500元以上且低于8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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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人的 |
按每人800元以上且低于12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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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3人以上的 |
按每人1200元以上2000以下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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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逾期不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数占该单位职工总数低于20%的 |
按2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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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涉及职工数占该单位职工总数20%以上50%以下的 |
按8000元以上且低于12000元标准罚款 |
||||||
逾期不改,涉及职工数占该单位职工总数高于50%的 |
按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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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注:该违法行为案件侵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的,应按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违法延长劳动者人数3人以下且占职工总数比例3%以下,同时主动消除侵害结果的 |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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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延长劳动者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低于10%且不符合第一档情形的 |
给予警告,按照每人100元以上且低于2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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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延长劳动者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
给予警告,按照每人200元以上且低于3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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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延长劳动者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高于30%的或者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
给予警告,按照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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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 |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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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低于30000元或占本单位职工数低于20%的 |
对用人单位处5000以上且低于8000元标准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涉及金额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或占本单位职工数20%以上50%以下的 |
对用人单位处8000以上且低于12000元标准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4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标准罚款 |
||||||
涉及金额高于50000元或占本单位职工数高于50%的 |
对用人单位处12000以上20000以下元标准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25 |
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劳动者低于10人的 |
处1万元以下且低于1.5万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且低于50人的 |
处1.5万元以上且低于2.5万元标准罚款 |
||||||
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且低于100人的 |
处2.5万元以上且3万元以下标准罚款 |
||||||
涉及劳动者100人以上的 |
处5万元以上且低于7万元标准罚款 |
||||||
造成劳动者采取偏激方式维权的 |
处7万元以上且低于9万元标准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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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阻碍交通、妨碍社会秩序的 |
处9万元以上且10万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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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低于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1倍以上且低于1.5倍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1.5倍以上且低于3倍标准罚款 |
||||||
违法所得高于2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标准罚款 |
||||||
27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涉及人数30人以下的 |
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
涉及人数31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
按低于20000元标准罚款 |
||||||
涉及人数101人以上,300人以下的 |
按20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元标准罚款 |
||||||
301人以上的 |
按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28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逾期不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低于100人的 |
按每人5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标准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应当处罚事项 |
|
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 |
按每人6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元标准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
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高于200人以上的 |
按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
29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低于5人的 |
按每人5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标准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 |
应当处罚事项 |
|
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5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按每人6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元标准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 |
||||||
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高于20人以上的 |
按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 |
||||||
30 |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为持续时间低于1个月的 |
处低于5000元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低于2个月的 |
处5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罚款 |
||||||
行为持续2个月以上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31 |
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为持续时间低于1个月的 |
处低于5000元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低于2个月的 |
处5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罚款 |
||||||
行为持续2个月以上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32 |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为持续时间低于1个月的 |
处低于5000元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低于2个月的 |
处5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罚款 |
||||||
行为持续2个月以上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33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生育产假规定的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
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涉及人数4人以上6人以下的 |
按照每人2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元标准罚款 |
||||||
涉及人数7人以上的 |
按照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34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
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涉及人数4人以上6人以下的 |
按照每人2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元标准罚款 |
||||||
涉及人数7人以上的 |
按照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35 |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
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涉及人数4人以上6人以下的 |
按照每人2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元标准罚款 |
||||||
涉及人数7人以上的 |
按照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36 |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
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涉及人数4人以上6人以下的 |
按照每人2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元标准罚款 |
||||||
涉及人数7人以上的 |
按照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37 |
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
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涉及人数4人以上6人以下的 |
按照每人2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元标准罚款 |
||||||
涉及人数7人以上的 |
按照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38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一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受侵害劳动者人数5人以下的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且低于1.5倍标准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且低于12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涉及受侵害劳动者人数6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倍以上且低于2倍标准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00元以上且低于1800元标准罚款 |
||||||
涉及受侵害劳动者人数11人以上的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标准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39 |
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受侵害劳动者低于5人的 |
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且低于20人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元罚款 |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20人以上且低于40人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且低于5000元罚款 |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40人以上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0 |
未按规定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受侵害劳动者低于5人的 |
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且低于20人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元罚款 |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20人以上且低于40人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且低于5000元罚款 |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40人以上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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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尚未侵害到劳动者权益的 |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可以罚款事项 |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给予警告,按低于2000元标准罚款 |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给予警告,按2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元标准罚款 |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21人以上的 |
给予警告,按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42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劳动者低于3人的 |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可以罚款事项 |
|
涉及劳动者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给予警告,按低于2000元标准罚款 |
||||||
涉及劳动者11以上20人以下的 |
给予警告,按2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元标准罚款 |
||||||
涉及劳动者21人以上的 |
给予警告,按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43 |
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2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按8000元以上且低于12000元标准罚款 |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21人以上的 |
按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44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的(或职工人数)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瞒报工资总额占应报工资低于10%的(瞒报工资总额特指已参保人员部分的应申报工资总额减去已申报工资总额) |
按照1倍以上且低于1.5倍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瞒报工资总额占应报工资10%以上且30%以下的 |
按照1.5倍以上且低于2倍标准罚款 |
||||||
瞒报工资总额占应报工资总额高于30%的 |
按照2倍以上3以下倍标准罚款 |
||||||
45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低于6000元的 |
按照2倍以上且低于3倍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按照3倍以上且低于4倍标准罚款 |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高于10000元的 |
按照4倍以上5倍以下标准罚款 |
||||||
46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低于6000元的 |
按照2倍以上且低于3倍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按照3倍以上且低于4倍标准罚款 |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高于10000元的 |
按照4倍以上5倍以下标准罚款 |
||||||
47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未造成支付方(包括基金)损失的 |
按照2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造成支付方(包括基金)损失低于5000元的 |
按照4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标准罚款 |
||||||
造成支付方(包括基金)损失5000元以上的 |
按照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48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未造成支付方(包括基金)损失的 |
按照2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造成支付方(包括基金)损失低于5000元的 |
按照4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标准罚款 |
||||||
造成支付方(包括基金)损失5000元以上的 |
按照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49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收受当事人财物价值低于1000元的 |
按照2000元以上且低于4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收受当事人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按照4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标准罚款 |
||||||
收受当事人财物价值高于5000元的 |
按照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50 |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后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按照2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致使案件证据材料无法取得,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按照8000元以上且低于12000元标准罚款 |
||||||
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的 |
按照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51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违法所得低于2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照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照20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元标准罚款 |
||||||
违法所得高于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按照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吊销许可证 |
||||||
52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或《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后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按照2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致使案件证据材料无法取得,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按照8000元以上且低于12000元标准罚款 |
||||||
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的 |
按照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53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后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按照2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致使案件证据材料无法取得,未造成劳动者或国家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按照8000元以上且低于12000元标准罚款 |
||||||
造成劳动者或国家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按照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54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劳动者权益3人以下的 |
按照2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涉及劳动者权益4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照8000元以上且低于12000元标准罚款 |
||||||
涉及劳动者权益11人以上的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的 |
按照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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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 |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后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按照2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致使案件证据材料无法取得,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按照8000元以上且低于12000元标准罚款 |
||||||
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的 |
按照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56 |
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 |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后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按照2000元以上且低于8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
致使案件证据材料无法取得,未造成劳动者或国家损失等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按照8000元以上且低于12000元标准罚款 |
||||||
无法取得证据材料,造成劳动者或国家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按照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57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
受侵害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低于3家(人)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可以罚款事项 |
|
受侵害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4家(人)以上10家(人)以下的 |
警告、并处低于4000元罚款 |
||||||
受侵害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11家(人)以上20家(人)以下的 |
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罚款 |
||||||
受侵害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21家(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58 |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涉及30人以下的(无违法所得) |
按照低于4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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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31人以上100以下的(无违法所得) |
按照4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标准罚款 |
||||||
涉及101人以上的(无违法所得) |
按照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
违法所得低于4000元的 |
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2000元; |
||||||
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8000元; |
||||||
违法所得高于6000元的 |
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59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事后主动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办理许可证变更超期1个月以内的;且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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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事后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办理许可证变更超期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
警告,可并处低于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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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案件证据材料无法取得,未造成劳动者损失等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办理许可证变更超期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低于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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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劳动者损失等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办理许可证变更超期3个月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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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业务涉及人员3人以下或者非法获益低于500元的 |
警告并按照低于4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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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涉及人员4人以上6人以下或者非法获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按照4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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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涉及人员7人以上或者非法获益高于1000元的 |
警告并按照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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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用人单位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尚未招聘劳动者且未获得非法利益的 |
不予处罚 |
可以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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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招聘人员3人以下或者非法获益低于500元的 |
警告并按照低于4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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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招聘人员4人以上6人以下或者非法获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按照4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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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招聘人员7人以上或者非法获益高于1000元的 |
警告并按照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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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涉及30人以下的(无违法所得) |
按照低于4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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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31人以上100以下的(无违法所得) |
按照4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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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01人以上的(无违法所得) |
按照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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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低于4000元的 |
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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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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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高于6000元的 |
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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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违法所得低于10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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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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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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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涉及金额低于10000元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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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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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20000元以上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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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学校未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违法所得低于10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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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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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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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财务会计报表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提供协助 |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条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劳动者1人以上3人以下的 |
按照10000元以上且低于18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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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劳动者4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照18000元以上且低于24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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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劳动者超过10人的 |
按照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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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低于1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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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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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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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备案(书面报告)行为超过规定时间15日内的 |
处5000元以上且低于7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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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案(书面报告)行为超过规定时间15日以上且低于30日的 |
处7000元以上且低于9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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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案(书面报告)行为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的 |
处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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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涉及劳动者1人以上3人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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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劳动者4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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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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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劳动者超过10人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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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后主动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且低于7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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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客观理由造成,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7000元以上且低于9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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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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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民工3人以下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且低于3万元标准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万元以上且低于1.8万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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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工超过3人且10人以下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且低于4万元标准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8元以上且低于2.4万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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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工超过10人的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标准罚款;对有关人员处2.4元以上3万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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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涉及民工50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且低于7万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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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工超过50人且在200人以下的 |
处7万元以上且低于9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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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工超过200人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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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
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民工50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且低于7万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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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工超过50人且在200人以下的 |
处7万元以上且低于9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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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工超过200人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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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民工50人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且低于7万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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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工超过50人且在200人以下的 |
处7万元以上且低于9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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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工超过200人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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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
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5日的 |
处低于40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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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持续15日以上且不超过一个月的 |
处40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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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的 |
处6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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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
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1人以上5人以下的 |
处低于40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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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6人以上且10人以下的 |
处40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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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1人以上的 |
处6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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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涉及金额低于10000元的 |
按低于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0.5倍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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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的 |
按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0.5倍以上且低于1倍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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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20000元以上的 |
按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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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违法所得低于2000元的 |
警告、不予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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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且低于10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40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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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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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标准罚款,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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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部,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责令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5日的 |
处低于4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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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持续15日以上且不超过一个月的 |
处4000元以上且低于6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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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以下标准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