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杭劳人仲〔2022〕1号
各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现将《杭州市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月17日
杭州市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 (试行)
为统一本市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仲裁规则,稳妥有序推进人社电子劳动合同网签平台应用推广,进一步提升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文件精神,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及本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电子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条 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四条 电子劳动合同内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内容,约定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储存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第六条 电子劳动合同网签平台(以下简称“签署系统”),包括政府部门建设的签署系统、用人单位自建签署系统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署系统。
第二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和认证
第七条 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八条 依法订立且生成、传输、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与纸质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又订立纸质劳动合同,且约定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订立时间在后的劳动合同为准;订立时间相同的,以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为准。
第十条 订立电子劳动合同,鼓励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签署系统进行综合管理。用人单位自建签署系统或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署系统的,应确保其符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在签署系统通过扫描等方式上传的电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一方提出异议的,仲裁机构可要求当事人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予以佐证。
第十二条 签署系统应符合下列相关资质和技术标准要求:
(一)遵循《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功能建设规范(GB/T36320-2018)》和《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GB/T36298-2018)》的相关原则,具备较完善的身份认证、合同签署、合同存储和调用等功能。
(二)密码模块或密码产品具有《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并采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密码算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第十三条 签署系统可综合运用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流程中的关键节点(包括实名认证、证书申请、文件发起、意愿确认、文件签署、文件归档等)进行存证,并可以据此认定为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储存全过程完整、准确、不可篡改。
第三章 举证规则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通过签署系统或其他有效数据电文方式向劳动者发起电子劳动合同签订要约的,可认定用人单位具有与该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者未及时进行电子劳动合同签署,也未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有关电子劳动合同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劳动合同的打印件作为证据。当事人对电子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的,仲裁机构可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电子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始数据、签署系统的技术说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通过签署系统向劳动者发送电子劳动合同变更、续订、中止、解除或者终止等相关数据电文的,应当以手机短信息、微信、电子邮件或者约定的其他方式提示劳动者及时查看。劳动者主张未收到相关数据电文,用人单位不予认可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认可电子劳动合同签署过程中用于验证身份的手机号码、数字证书等为电子签名人信息,但否认签约过程系电子签名人操作或其电子签名遭泄露的,应当就上述情况进行举证。
第十九条 因自建签署系统或第三方签署系统对电子劳动合同存储、管理不当等造成数据灭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署系统进行规章制度制定及公示、考勤管理、劳动报酬管理、培训管理、休息休假管理等其他与劳动合同履行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中主要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二)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是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三)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四)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五)数字证书,也称CA证书,是指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CA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用于实现对证书持有者身份的认证。
(六)可信时间戳,是指权威机构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产生的能够证明所签名的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数据。
(七)哈希值,即电子数据摘要,是指对文件内容数据通过逻辑运算得到的数值。
(八)区块链,也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是指一种由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能够实现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的记账技术。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电子劳动合同的证据形式、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明确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或上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或上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