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新时代浙派工匠培育突出贡献单位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3〕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
《浙江省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新时代浙派工匠培育突出贡献单位评选表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31日
浙江省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新时代浙派工匠培育突出贡献单位评选表彰办法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批复意见的函》(国评组函〔2022〕8号),省政府设立浙江省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以下简称“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浙江省新时代浙派工匠培育突出贡献单位(以下简称“培育突出贡献单位”)表彰项目。为做好浙江省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新时代浙派工匠培育突出贡献单位评选表彰工作,加快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根据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功组发〔2020〕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比表彰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浙功组发〔202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周期及名额
每5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突出贡献浙派工匠50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30个。
二、评选范围及对象
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培育突出贡献单位评选坚持激励导向,主要面向在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技能人才和培育单位。
三、评选条件
评选表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推荐对象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含技能人才培养院校、教师),退休人员不作为推荐对象。
(一)突出贡献浙派工匠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秉承工匠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技能水平,候选人应来自生产服务一线,原则上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取得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本职业(工种)最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在浙全职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人员中推荐。
候选人技术技能水平应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推进数字化改革、智能制造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标志性成果和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二)培育突出贡献单位
候选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讲政治、顾大局、主动作为、工作扎实,表率作用突出;
2.技能人才培育工作机制完善,特别是在职工教育培训、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技能岗位设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面成效突出;
3.在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成效显著,已取得标志性成果或阶段性成效,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评选程序
(一)遴选通知。由省人力社保厅部署通知,明确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培育突出贡献单位推荐范围、条件以及申报推荐工作要求等,并通过省人力社保厅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示。
(二)人选推荐。推荐工作由各市人力社保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负责,按照推荐名额和推荐评选条件,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
1.单位申报。推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人事部门审核佐证材料后(需在佐证材料上加盖公章)确定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脱密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审核推荐。各市人力社保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对上报材料审核后,提出拟推荐人选,并在本地区、本部门(行业、企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3.征求意见。推荐候选人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并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就推荐企业及其负责人情况向同级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人力社保、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征信(发展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4.人选报送。公示及征求意见无异议,由设区市政府或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报送。
(三)形式初审。省人力社保厅组织对被推荐人选资格、推荐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省人力社保厅从高技能人才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并负责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奖项评审坚持质量标准,允许奖项空缺。
(五)评审结果公示。省人力社保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评审结果上报。省人力社保厅根据公示情况,形成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入围名单,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
五、荣誉授予
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培育突出贡献单位由省政府批准授予并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对突出贡献浙派工匠每人奖励1万元并颁发证书,对培育突出贡献单位颁发奖牌。
六、监督管理
(一)建立回避机制。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具有属于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候选人或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候选单位、与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培育突出贡献单位有利害关系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候选人和候选者认为评审专家或工作人员参加评审活动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在评审前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二)完善异议处理。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实事求是并提供明确的异议事由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鼓励实名提出异议。
(三)严明评选纪律。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处理群众举报,确保评选表彰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严格工作纪律,杜绝暗箱操作。对于已获评人员(单位),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等情形及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所获表彰的其他情形,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
七、其他
该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