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适用时间的解释》已于2023年5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2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适用时间的解释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原定于2022年9月和10月在本省举办的第19届亚运会和第4届亚残运会延期举办的实际,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的适用时间问题,解释如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的适用时间,相应延期至2023年9月至10月举办的亚运会、亚残运会的筹备、举办期间及延后七日内。
现予公告。
附件: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附件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和2022年第4届亚残运会将分别于2022年9月和10月在本省举办。为了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省人民政府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在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举办期间及延后七日内,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人民政府在亚运会筹备、举办期间及延后七日内,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影响,在采取常规管理措施尚不能满足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圆满顺利举办的各项要求,并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必要、适度的原则,通过规章或者决定的形式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领域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规章或者决定应当及时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