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经信无管〔2023〕177号
各市无线电管理局、省无线电监测中心: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8月10日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项与原则
(一)浙江省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事项为:1、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2、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3、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4、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二)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信、高效便民原则,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采用分类受理、分级审批的方式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许可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无线电管理局受理,其他许可由省经信厅派驻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三项行政许可,由省经信厅派驻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经省经信厅派驻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初审后,由省经信厅无线电管理局频率主管审核签发。属于以下情况的,由省经信厅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发:
1、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
2、窄带数字集群通信系统频率;
3、微波通信系统频率;
4、频点数超过5个(对)及以上的150MHz、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
5、其他涉及重大工程项目、公共安全等重要频率。
(三)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采用承诺制。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承诺10个工作日内办结,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承诺15个工作日内办结,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承诺8个工作日内办结,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承诺2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需要完成军地间或单位间用频协调的,进行用频协调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
(四)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应结合数字化改革,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推进事项办理标准化、制度化和便捷化。
二、申请与审批
(五)省经信厅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制定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明确行政许可适用范围、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申请材料、承诺时限、联系方式、投诉渠道以及示范文本等内容,按照浙江省政务公开要求在指定渠道予以公示。
(六)申请人申请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省经信厅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实际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固定电台(工作频率28MHz以下)、航空电台、海岸电台、广播电台、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业余电台等无线电台(站)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应事先取得相应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八)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有具备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能力的技术人员。申请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应有具备相应无线电操作技术能力的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数据共享、认证的电子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
(十)收到申请后,承办部门应当在3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省经信厅职权范围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人存在不得申请行政许可法定情形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在30天内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予以受理;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或者更正的,以及逾期不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补正或者更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事项属于省经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省经信厅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应制作加盖省经信厅专用电子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发送至申请人预留的电子邮箱。涉及国家秘密的申请事项按保密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十一)对受理的申请,承办部门应及时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审查。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问询等方式开展,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
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标准是否一致。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还需审查是否满足国家安全需要和区域内及周边已用频率的情况。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应在行政许可信息系统中详细记录审查的情况,真实、客观、公正地提交审查意见。
(十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相关证照。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经信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制作加盖省经信厅电子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或证照,并发送至申请人预留的电子邮箱。
省经信厅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可撤回申请。
(十三)被许可人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省经信厅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或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相关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省经信厅提出变更申请。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予以变更,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变更后的证照。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变更的理由。
(十四)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省经信厅提出延续申请。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无线电台(站)许可不再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妥善处理无 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许可失效后1个月内通过现场检查对被许可人是否履行台站停用的相关措施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
(十五)省经信厅加强对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具体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2〕38号)、《省经信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浙经信法规〔2018〕242号)等执行。
(十六)省经信厅通过“双随机”抽查、重点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考虑许可的类别、信用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和检查方式。
“双随机”抽查事项包括且不限于: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情况的检查及对是否按照规定提交无线电频率及台(站)使用年报情况的检查等。
(十七)被许可人应当配合省经信厅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并按时提交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年度报告。
(十八)省经信厅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视情通过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手段,跨部门跨层级开展监督检查。
(十九)省经信厅可利用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数据,以及被许可人提交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年报等相关材料,对被许可人是否遵守许可核定事项进行非现场监督检查。
(二十)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许可被依法注销或者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被吊销的,省经信厅应通知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人限期申请取得频率使用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未获得频率使用许可的,省经信厅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一)任何个人、组织对发现的违反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举报。
接到举报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附则
(二十二)本办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