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面收缴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物品,依法严 厉打击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笲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 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窈、抢夺、抢劫、走私枪 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进入公共 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驾、管制刀具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前投菜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滅 轻处罚或者免除处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減轻处罚或者不子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刀等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 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刀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刃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滅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四、凡枪文、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 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 药、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 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嶪件 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子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 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 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投复举投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贲任。
六、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 枪、火药枪、电磁枪等各类制式检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 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弹片。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管制刀具包 括:匕首、刺刀、佩刀、三楼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专用刀具,加长欢骨刀、加 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層宰刀、多用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开刃的武术、工艺礼品 刀具,以及其他管制刀具。本通告所称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素、导爆索、震 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