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十九条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综上,疫情隔离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用人单位克扣隔离期间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