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离职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15)浙民提字第78号判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浙江省201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为133539元,15000元补偿金应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此证明所发是工资,而非辞退福利金。”
(2020)黑01民终7053号判例:“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贴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改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为税前工资,2019年黑龙江省就职职工年平均工资68,116元,李志东的经济补偿金为11,200元/月×13.5个月=151,200元,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免征个人所得税,珍宝制药公司应按151,200元支付给李志东经济补偿金。”
综上,经济补偿的总额在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以2020年取得的经济补偿为例,只要没有超过216234元(72078×3),都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