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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10元,工资条每月基本工资12000元,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的工资,按哪个标准支付?
2020-03-18
问: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10元,工资条每月基本工资12000元,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的工资,按哪个标准支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第八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 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综上,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2010元与实际每月基本工资12000元相悖,违反《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以此,劳动合同每月工资2010元的约定应属无效,最终应当按每月基本工资12000元的标准计算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的工资。

编辑:仲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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