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14%、基本医疗保险费11.7%(医疗保险费10.5%+生育保险费1.2%)、失业保险费0.5%、工伤保险费(0.2%、0.4%、0.6%、0.7%、0.8%、1.1%、1.3%、1.5%)
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8%、基本医疗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0.5%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杭州用人单位(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0%、基本医疗保险费5.85%、失业保险费0%、工伤保险费0%
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8%、基本医疗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0.5%
(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
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确定。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300%的,按300%计入。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职工个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一)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按10.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划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和大病保险基金。
(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且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以其伤残津贴核发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至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为止。
(三)用人单位给在职职工中的退役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属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在职职工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全部划入职工本人的个人账户。
(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的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三)在职职工中的退役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需缴纳职工医保费。
计算职工缴费基数时,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不同类别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6%、0.7%、0.8%、1.1%、1.3%、1.5%。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编辑: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