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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政办〔2019〕1号
2019-05-05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政办〔201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5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有关工作,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实现建议、提案办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办理建议、提案是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法定职责。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各承办单位要确定1名负责人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规范办理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省直驻杭有关单位及区、县(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适用本规则。
二、办理范围
(三)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包括:
1.本级建议、提案。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及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界别(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研究办理的建议、提案。
2.上级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3.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办的建议、提案。
三、交办和承办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两会”议案、提案组通过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预交办,由各承办单位通过网上办理系统签收。市“两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分别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后,直接交给有关部门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分办。
(五)建议、提案分为重点办理件和一般办理件,其中重点办理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确定,市政府办公厅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市政府领导选择并明确领办件,并将确定情况通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
(六)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建议、提案,要及时核查、梳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交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经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研究同意后作相应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交其他单位。调整期限过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七)承办单位应制订办理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建议、提案需要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将书面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当承办单位之间办理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需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八)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的重点建议、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的重点提案,主办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并成立由主办、会办单位分管领导及责任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办理工作小组,制定办理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和面商座谈,组织开展办理工作,抓好办理措施落实。
四、办理期限
(九)对市“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一般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完毕,以书面形式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并附《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情况征询意见表》《市政协提案办理答复情况征询意见表》(以下简称《征询意见表》),会办单位应在2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因承办数量较多、涉及问题较复杂,导致一时难以答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可适当延迟,但最长办理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五、办理和答复
(十)办理建议、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提案者依法监督、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十一)办理建议、提案应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现有条件和政策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各种原因确实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十二)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沟通联系,采取走访、调研、座谈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见,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满意率。
(十三)承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用印)行文,做到逐条答复、文字精炼、用语规范、逻辑清晰、内容实在,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
(十四)答复意见应按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C”标明。
(十五)建议、提案办理意见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以单位名义正式行文,逐件答复。市本级建议、提案由承办单位将答复意见直接寄送人大代表、提案者,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综合办理答复意见并直接寄送人大代表、提案者。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应当将答复意见分别寄送每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同时,将答复意见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参与办理的会办单位,以及选举该代表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提案者所在区、县(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并将答复意见的电子文档加载到“杭州市人大政协议案提案系统”。对全国、省级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形成答复意见,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定后,统一答复。
(十六)承办单位应统一印制《征询意见表》,填写建议或提案编号和承办单位名称后,与答复意见一并寄送人大代表或提案者。联名提出的,《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给建议、提案的领衔人。承办单位收到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反馈的《征询意见表》后,应分送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工作处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各1份。
(十七)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立即启动不满意件再办理程序,针对不满意情况,认真研究并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十八)市政府办公厅和区、县(市)政府办公室应不定期地对承办单位的办理进度和质量进行督查,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则期限内完成办理答复任务。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各承办处室办理工作的督查。
六、办理结果公开
(十九)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意见,除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内容外,原则上应将办理答复意见全文公开。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意见,可合并公开。对部分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的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意见,可采用摘要方式公开答复意见主要内容。同时,承办单位应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
(二十)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意见的公开主体按照“谁承办谁公开”的原则确定。两家以上单位办理且有主办单位的,主办单位是答复意见公开主体;两家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承办单位是答复意见公开主体。
(二十一)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意见,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七、总结、通报、归档
(二十二)各承办单位在规则时限内办结建议、提案后,要将办理的主要做法、创新机制、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意见等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
(二十三)各级政府应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
(二十四)市政府办公厅及各承办单位要在当年办理任务结束后,及时将建议提案原件、相关答复、反馈意见等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立案归档。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办〔2007〕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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