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
桐人社发〔2017〕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由1530元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13.8元调整为15元。
二、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我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月标准由原来1071元调整为1328元。
三、执行起始时间。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