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淳政发〔2017〕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由1530元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13.8元调整为15元。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