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浙应急〔2019〕17号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浙应急〔2019〕17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重大运输安全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9〕3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应急厅〔2019〕30号)和省领导有关批示精神,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开展一次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检查对象与检查组织单位
(一)执法检查对象。所有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矿山附属的各类沉淀池和泥浆池、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巷探项目等。
(二)检查组织单位。省部属企业的地下矿山、尾矿库、单班入井30人以上(含30人)地下矿山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检查;省部属矿山企业以外的“头顶库”、三等以上尾矿库、斜坡道及竖井开拓的地下矿山由各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检查;其他地下矿山、尾矿库、露天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巷探项目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检查。
由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的对象,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组织抽查。
二、执法检查工作重点
(一)地下矿山斜坡道运输安全。重点是地下矿山斜坡道是否存在使用干式制动器的车辆或改装车辆运输人员、油料和炸药的问题。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逐一开展检查。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装备及工艺情况。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进行检查。
(四)矿山沉淀池、泥浆池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开展情况;地质巷探项目按照设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五)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否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矿山企业与施工单位各自具体的安全责任,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统一管理;是否存在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将安全责任推卸给施工单位。
(六)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企业对下属项目部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问题;企业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做到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三、执法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行动起来,在督促企业做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和有经验的执法人员,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本次专项执法检查。重点企业要由分管领导带队开展检查,尾矿库、地下矿山必须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检查。
(二)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执法检查中,凡发现地下矿山使用干式制动器的车辆或改装车辆运输人员、油料和炸药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没有依法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凡发现采掘施工企业对下属项目部底数不清,或者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要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按时完成检查任务,及时上报检查材料。从发文之日起,立即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工作4月底前完成。3月12日前,各市应急管理局将《采用斜坡道运输人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汇总后报我厅;4月30日前,将本次执法检查基本情况及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汇总后(填写附件2、3、4)报送我厅。联系人:王为江,电话:0571-87055039;传真:0571-8705675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