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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黑名单认定和公布办法》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7〕10号
2017-01-16

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黑名单认定和公布办法》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7〕10号

本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杭州市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黑名单认定和公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6日


杭州市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黑名单认定和公布办法

为加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劳动者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杭州市公共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黑名单认定范围及标准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黑名单认定范围包括具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划分为C级的企业。
其中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下列违法行为: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涉及金额超过80000元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受侵害劳动者人数50人(含)以上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涉及劳动者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高于30%的或者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涉及人数7人(含)以上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划分为C级的企业是指按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规定,在当年度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C级的企业。
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黑名单的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黑名单发布前向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简称“黑名单主体”)进行告知,允许黑名单主体在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放弃陈述申辩的或经陈述申辩后仍被认定为符合黑名单情形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做出处理(处罚)、移送或等级划分决定的部门负责将有关信息在信用管理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等途径进行发布,发布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黑名单主体名称(属于用人单位的,须同时标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黑名单主体的社会信用代码;
(三)列入黑名单的缘由(包括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
(四)列入黑名单的日期;
(五)有效期。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黑名单信息发布一般每季度一次,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有关信息由网站公示转入后台数据库,由发布部门统一建档,集中管理,永久保存。
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黑名单的信息共享和异议处理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黑名单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和监管过程中,可根据公布情况,对黑名单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黑名单主体对公布的信息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黑名单主体。
黑名单主体的违法行为处理、移送或等级划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发布内容及时更正或撤销。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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