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和就业扶贫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9〕36号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和就业扶贫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9〕36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和就业扶贫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
关于贯彻落实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和就业扶贫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4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东西部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6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东西部就业扶贫劳务协作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劳动力")来杭就业创业和稳定就业,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建档立卡劳动力同等享受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建档立卡劳动力在市区就业创业期间可同等享受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创业政策,享受条件、标准、申请材料、申请流程等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可持其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所标注的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办理灵活就业申报,并按规定向该社区(村)报告就业状况;申报期内其《浙江省居住证》的居住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原社区(村)人力社保室,原社区(村)人力社保室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后,建档立卡劳动力可向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报告就业状况、申请补贴。此类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参照本市低保边缘家庭人员标准。申请创业园外房租补贴的,应向居住证登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并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其他规定资料。
建档立卡劳动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金区承担部分由其居住证发放所在区承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资金不足部分由岗位所在区自筹。
二、降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门槛
2019年1月20日后,省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劳务协作,通过参加招聘会、开展订单式培训、在对口地区设立职业介绍窗口、联合对口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有组织输入,对成功组织建档立卡劳动力来市区首次就业,并依法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一次性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申请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应于每年9-10月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或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杭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劳务协作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领名册(见附件);
(三)贫困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
区人力社保部门或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资金拨付按杭人社发〔2016〕25号文件执行。所需费用从市和各区、县(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就业扶贫劳务协作招聘会
(一)第三方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满2年以上的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会展服务公司等),且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给予第三方机构每场招聘会不超过3万元的综合服务补贴,主要用于招聘会组织宣传、印刷品、后续跟踪服务等。
(三)根据参会杭州市企业数量给予招聘补贴,补贴费用由第三方机构统筹使用,不发放到参会企业,但第三方机构须为参会企业提供往返交通(含市内交通)、住宿、就餐、招聘会展板制作等服务。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督促第三方机构为参会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会展服务。参会企业对第三方机构的满意度低于90%的,该机构不能参加下一年度招投标。
四、鼓励企业开发爱心岗位,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来杭就业
鼓励企业履行扶贫社会责任,专门面向建档立卡劳动力,开发不讲文化、不讲技能、只讲爱心的爱心岗位,并可参照当地公益岗位政策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有对口帮扶任务的区、县(市)每年至少开发10个爱心岗位,安置建档立卡劳动力来杭就业。所需资金在各区、县(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认定一批就业扶贫爱心企业,并进行扶持补助
(一)市级就业扶贫爱心企业认定条件
1.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开发爱心岗位,愿意接收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
2.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稳定就业(指在本单位就业满3个月,且申报时还在岗)不少于20人;
3.提供免费的集体宿舍,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4.遵守法律法规,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近一年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B级以上。
(二)申报认定程序
1.每年9月,由企业自主申报,各区、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对照上述条件予以指导、实地考察并择优推荐。
2.每年10月,市人力社保局汇总审核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报送的就业扶贫爱心企业名单,会同市对口办等部门择优评定不超过10家就业扶贫爱心企业,进行公示后予以发文公布。
(三)给予扶持补助
对认定为市级就业扶贫爱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各区、县(市)可酌情予以支持,所需费用分别从市和各区、县(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能力。
建档立卡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取得相关证书并符合条件的,可按用人单位职工同等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或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享受条件、补贴标准、申请材料、申请流程等参照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分别从市和各区、县(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鼓励企业组织贫困人员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的建档立卡劳动力,参加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贫困人员,可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七、支持对口帮扶地区在我市设立劳务协作工作站
对每个劳务协作工作站予以一次性不少于3万元补助,所需费用由市和区、县(市)财政予以保障,直接补助两州及所辖各县(市)劳务协作工作站或其合作机构,资金由劳务协作工作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主要可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工作站工作设施设备的配置;
(二) 工作站劳务协作展板、台账资料等制定;
(三) 工作站人员调研走访交通补助、日常工作信息通讯补助。
八、加大东西部劳务协作资金支持力度
市及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要主动与对口地区人力社保部门协商,提前谋划劳务协作项目,协调帮助对口地区人力社保部门向我市驻对口地区工作队申报项目,落实资金。各级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大力支持,并指导人力社保部门申报落实劳务协作项目。
九、本细则自2019年1月20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各区、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