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双随机”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9〕23号
关于开展2018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双随机”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9〕23号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社保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7〕197号)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双随机”专项检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抽取
从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中统一随机抽取。
二、检查工作实施
“双随机”专项检查按“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结合年度核验一并进行,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
(一)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需在2019年3月10日前完成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两库管理中的劳务派遣机构专项库信息的更新(含分公司)。3月底前,由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从抽查对象目录库中按被检查对象总数2%的比例随机抽取,并通知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接受“双随机”专项检查的单位需对照《劳务派遣单位“双随机”专项检查表》(见附件)进行自查,填写自查情况。
(二)执法人员“随机”抽取。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要求,执法人员由实施检查的人社部门分别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专职执法人员、业务处室执法人员分类抽取。
(三)“双随机”专项检查内容抽查。结合被检查对象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从以下10个方面重点检查: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6.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7.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8.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9.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10.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四)“双随机”专项检查的形式。“双随机”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要求进行全程记录,辅以查阅台账、勘察现场、个别约谈等方式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劳务派遣单位“双随机”专项检查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专职执法人员、业务处室执法人员要通力合作,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把“双随机”专项检查与服务企业结合起来,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检查到位、整改到位。
(二)依法严厉查处。各地要依法规范执法,认真落实检查内容,对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公开予以曝光,并将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及时报送情况。“双随机”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应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录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并在10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联系人:沈迪,电话:87258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