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何区别?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综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将本单位职工派遣到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许可的范围是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职业介绍、人才招聘、劳务承包、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能代替《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能代替《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编辑: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