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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2018-09-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等,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自行或通过监督受托人监督限制性条件的实施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对于通过监督受托人监督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与监督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为明晰权利义务关系,提高签约效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制定了《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供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签约时参照适用。
一、本示范文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签约时参照适用。
二、本示范文本既适用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附加结构性条件的案件,也适用于附加行为性条件的案件,以及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混合性条件的案件。签约当事人应依据限制性条件的类型,选择适用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其中,示范文本第四章的条款仅适用于结构性条件(业务剥离)的案件;示范文本第五章的条款主要适用于行为性条件(业务剥离以外的其他限制性条件)的案件;其他条款可供所有类型的案件参照适用。
三、本示范文本的部分条款,需要当事人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补充约定或细化规定相关内容。该类条款主要包括:(一)示范文本条款中【】中的内容需要由当事人补充填写;(二)示范文本含有“另行约定”、“其他约定”、“依据具体情况……约定”等语句的条款,当事人可以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进一步补充约定或细化规定。但上述补充约定或细化规定,不得与公告的目的和内容相冲突。
四、双方当事人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示范文本规定的条款内容予以变更,但变更的内容不得与公告的目的和内容相冲突。
五、本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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