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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2018年9月29日修订)
2018-09-29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效率和透明度,方便经营者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 
《申报表》于2012年7月7日起施行,2018年9月29日进行修订。2009年1月5日发布施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同时废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继续有效,其规定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不一致的,以《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为准。 
在上述《申报表》施行之后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如申报人能够证明申报文件资料的实质性准备和制作工作开始于《申报表》发布之前,且改用《申报表》对申报将造成显著额外负担的,可不采用《申报表》。 
问题及建议请发至 fldj@s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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