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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协审费用支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审投〔2018〕90号
2018-08-07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协审费用支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审投〔2018〕90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审计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协审费用支付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审计局
2018年8月7日


杭州市审计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协审费用支付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协审费用支付行为,根据《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300号)、《浙江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浙审办〔2016〕7号)、《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审计与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杭财采监〔2017〕11号)和《杭州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审计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购买服务事项。
第三条 协审费用按照审计组织方式,分别按审计机关直接审计聘用协审人员、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三类,结合实际工作量进行计算。
第四条 对审计机关直接审计聘用协审人员的,按下述标准支付协审费用。
(一)审计组因工作需要抽调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的,按实际天数、下述标准支付协审费用。
1.同时具备部门经理(含)以上职务、高级职称和执业资格的每人每天900元(税前,下同)。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800元:
(1)部门经理(含)以上;
(2)高级职称;
(3)浙江省或杭州市审计机关授予的优秀协审人员;
(4)省审计厅优秀审计项目的协审人员(以审计通知书为准)。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700元标准:
(1)中级职称、取得执业资格3年(含)以上;
(2)市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的协审人员(以审计通知书为准)。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600元:
(1)中级职称;
(2)取得执业资格3年以下。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根据外聘人员的学历、专业审计工作时间及工作表现等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至500元的费用标准。
对上述条件中的职称类别指工程师,执业资格指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等。
(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需要计算机和财务专业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费用参照省厅、市局相关标准。
(三)对审计项目需要出差的,协审人员发生的住宿费由我局根据市财政统一规定的差旅标准支付给协审单位。
第五条 对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按下述标准支付协审费用。
(一)投资估算与设计概算编制、征地拆迁、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等五个重点环节,协审费用参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聘用协审人员标准支付。
(二)招投标、工程结算、财务竣工决算等三个重点环节,费用按《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审计与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杭财采监〔2017〕11号)的相关标准(若财政出台新的文件,则按相关文件执行)。
(三)招投标、工程结算、财务竣工决算等三个重点环节的复审项目:基本费参照《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审计与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杭财〔2017〕11号)文件中 “杭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委托审核业务费计费标准”、“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业务费计费最高限价”的标准价格计算,净核减率超3%以外追加费按净核减额的3.5%计费。
第六条 对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建设单位可自行制定付费标准,也可参照上述标准付费。
第七条 对审计发现大要案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厅级人员的,奖励经办协审单位12万元;涉及处级人员的,奖励经办协审单位10万元;涉及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奖励经办协审单位8万元。
对审计项目被评为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的,奖励经办协审单位20万元;被评为审计署表彰审计项目,奖励经办协审单位18万元;被评为浙江省优秀审计项目,奖励经办协审单位10万元;被评为浙江省表彰审计项目,奖励经办协审单位8万元;被评为杭州市优秀审计项目,奖励经办协审单位5万元;被评为杭州市表彰审计项目,奖励经办协审单位3万元。
协审单位获得同类型奖励按最高等级计算,不同审计项目的奖励可累计,同一审计项目多次获得奖励的按最高等级计算。若同一审计项目有多个协审单位参与,在上述额度内按实际贡献率分别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为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率,出现下列情况的,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无异议的工程造价核减额经杭州市审计局复核核减后,按相应费率双倍扣减应付费用;有异议的工程造价核减额经杭州市审计局复核核减后,酌情扣减应付费用。
(二)经杭州市审计局复核后,复审核减率超过3%,或被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审计费用从被抽审中介机构扣除。
(三)审计报告初稿(或征求意见稿)超出规定时间出具,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每天0.5‰扣减协审费用。
(四)项目考核分在80分以下,按5%扣减协审费用。
第九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双方根据协议核实支付金额,并提供财务报销所需的相应附件,经杭州市审计局局党组会研究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第十条 其它政府投资审计项目或投资审计事项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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