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8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
电子邮箱:120148850@qq.com ;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4133 ,87053050;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1日
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35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关心。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