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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拱墅区2018年初(认)定职称工作的通知 拱人社〔2018〕32号
2018-03-30

关于做好拱墅区2018年初(认)定职称工作的通知
拱人社〔2018〕32号

各有关单位:
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人社发〔2017〕339号文件,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53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76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区2018年初(认)定职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日制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我区工作,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相应职称(不开展初定的专业系列除外,详见附件1);中小学教师和不符合初定职称规定学历(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后,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相关初级职称(不开展认定的专业系列除外,详见附件2)。专业工作年限应以劳动(聘用)合同(指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合同)和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历年参保证明为准。有从业资格要求的职称系列应先取得相应有效的从业资格。
一、事业单位评聘结合
对全市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所在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推荐工作,且应与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统筹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1.公布岗位信息(适用于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拟聘岗位及岗位任职条件。
2.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和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向本单位申报竞聘,并作出竞聘履职承诺。
3.单位考核推荐。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承诺,经集体研究,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单位突破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推荐申报人选。
4.相关部门确定。中级职称初定由杭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初级职称初(认)定由拱墅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
5.单位聘任。单位根据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将通过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人员的相关待遇。
二、学历(位)和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岗位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学历(位)和专业工作年限具体要求如下:
(一)初定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职称。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职称。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5.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6.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7.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
(二)认定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2.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员级职称。
3.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助理级职称。
4.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的人员,可认定员级职称;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5.技工学校中级工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可认定助理工程师。
6.技工学校高级工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可认定助理工程师。
7.技工学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可认定助理工程师。
8.二级教师(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系列)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任教3年以上,并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园丁、教坛新秀和学生最喜爱的教师等称号。
9.三级教师(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系列)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系列)
1.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一般应具有讲授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2.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比较好地完成开设选修课任务。
四、其他条件(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系列)
1.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新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对任教不满1年,并具备硕士学位的教师不作要求。
2.具有普通话证书,且达到二乙以上,语文教师需达到二甲以上。
五、申报材料
(一)《初定职称表》或《认定初级职称表》一式1份。
(二)相关附件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学历、学位证明:
(1)国内大专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应提供验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均应为直接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的PDF电子文档。
(2)无法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只取得国内硕士学位人员应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4)获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5)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应提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
3.工作以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历年参保证明(应能反映出所有参保单位和与参保单位相对应的参保月份数量信息,并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4.劳动(聘用)合同(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5.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如教师、法律、新闻等)应提供从业资格证书。
6.居民身份证、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等相关身份证件,应注明“仅用于2018年杭州市评定职称”字样。
7.普通话证书(仅限中小学教师系列提供)。
8.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任教不满1年,并具备硕士学位的教师不用提供)(仅限中小学教师系列提供)。
9.农村学校任教证明(仅限中小学教师系列提供)。
六、报送流程
1.网上申报。通过单位账号登陆杭州市职称系统(以下简称“市职称系统”)(网址:http://hzzcpd.zjhz.hrss.gov.cn/),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单位审核网上信息和相关附件材料后,网上报送信息。单位账号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市职称系统登陆页面注册取得。如需个人申报账号,可用注册取得的单位账号登陆市职称系统后,在后台管理-工作账号管理菜单中添加工作账号,并分配相应权限。
2.材料报送。通过市职称系统打印《初定职称表》或《认定初级职称表》,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原件一起送杭州市北部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地址:上塘路629号;电话:86702867。
3.材料受理。受理人员核对网上信息,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退还相关附件材料原件(材料不完整或网上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4.拱墅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短信通知申报人员打印电子证书。?杭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用人单位或个人及时将《初(认)定职称表》送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七、有关要求
1.申报单位要认真核对上传的附件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确保职称系统所填写信息准确无误,并将《初(认)定职称表》在单位进行公示,根据规定,申报单位及个人对所上报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关责任。?
2.对国家和浙江省设有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即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翻译、档案和卫生技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均需通过参加考试取得职称,不再进行职称初定。

附件:
1.初定部分中、初级职称专业要求;
2.可认定的初级职称;
3.2018年初定中级、初(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作计划。

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30日

附件1

初定部分中、初级职称专业要求

序号

中、初级职称

岗位要求

初定中级

所学专业要求

初定初级

所学专业要求

1 

工程技术(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建设工程: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建设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2 

水利专业: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 

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水利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3 

环境保护专业: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等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环保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4 

通信专业:从事通信工作的人员。 

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通信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5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计算机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6 

医疗器械专业:从事医疗器械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医疗器械专业相关的专业。 

7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评估、运用等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8 

工程技术(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地勘土管测绘专业:从事地质勘查、土地管理和测绘与地理信息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 

理学、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地勘土管测绘专业相关的专业。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9 

机电制造专业:从事机电制造技术类专业技术研究、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工艺)、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服务工作。 

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机电制造专业相关的专业。 

10 

刑事科学、技术侦察:公安系统已通过省公安厅组织的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相关业务考试,并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等工作的人员。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一律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评审。 

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11 

其他工程:从事生产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12 

社会科学研究(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在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13 

自然科学研究(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在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14 

自然科学研究(专利助理研究员、专利研究实习员) 

在专利审查、专利代理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15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无。 

16 

技工学校教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技工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17 

技工学校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的人员。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18 

教育管理(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在中小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无。 

19 

实验技术(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从事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 

20 

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广播电视系统现职从事播音专业的人员。 

文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广播电视播音专业相关的专业。 

21 

体育教练员(一级教练、二级教练、三级教练) 

省、市体育部门所属各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市、县(区)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池(体育俱乐部)从事业余运动队训练的专职教练员,省、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专职教练员。 

教育学门类中体育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体育教练相关的专业。 

22 

农业技术(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畜牧师、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 

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农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农业技术相关的专业。 

23 

新闻专业(记者、助理记者,编辑、助理编辑)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在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 

文学门类中新闻传播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新闻专业相关的专业。 

24 

图书资料专业(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究、信息咨询、社会教育与推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业务管理与辅导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 

管理学门类中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的专业。 

无。 

25 

文物博物专业(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在文化系统各文博单位、其他系统的博物馆从事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文博专业工作的人员,在文物系统从事复制、修复、装裱、标本制作、科学实验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图书、档案、资料等业务的人员。 

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文物博物专业相关的专业。 

26 

群众文化(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群众文化系统各艺术馆、文化馆(站),工会、共青团等其他部门的群众文化单位中从事群众文化艺术专业的人员。 

文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群众文化专业相关的专业。 

27 

艺术专业 

专业文艺单位的艺术专业人员。电影电视制片单位的摄影、摄象、录音、剪辑专业的人员。 

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艺术专业相关的专业。 

28 

工艺美术专业(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究、生产制作,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和商业美术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展示设计、工业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广告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各工艺美术及艺术设计门类的人员。 

艺术学门类中美术学、设计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工艺美术专业相关的专业。 

29 

律师专业(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 

法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律师专业相关的专业。 

无。 

30 

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 

从事公证工作以来没有出现过假证和近3年来无因错证、违法违纪等情况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专职从事公证工作的在职公证人员。 

法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公证专业相关的专业。 

31 

法医(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 

公安系统已通过省公安厅组织的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相关业务考试,并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一律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评审。 

医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法医专业相关的专业。 

注:1.一个级别只能初定一次。

2.根据《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市公安局、萧山区公安分局、余杭区公安分局、拱墅区公安局等纳入试点范围的公安系统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再初(认)定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附件2

可认定的初级职称

序号

初级职称

岗位要求

认定初级

所学专业要求

说明

1 

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建设工程: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2 

水利专业: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 

3 

环境保护专业: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等工作的人员。 

4 

地勘土管测绘专业:从事地质勘查、土地管理和测绘与地理信息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 

5 

机电制造专业:从事机电制造技术类专业技术研究、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工艺)、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服务工作。 

6 

通信专业:从事通信工作的人员。 

不能认定。 

参加通信专业职业水平考试。 

7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8 

医疗器械专业:从事医疗器械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参加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9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评估、运用等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10 

从事工业设计专业的人员。 

参加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考试。 

11 

刑事科学、技术侦察:公安系统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等工作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12 

其他工程:从事生产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13 

社会科学研究(研究实习员) 

在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14 

自然科学研究(研究实习员) 

在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15 

自然科学研究(专利研究实习员) 

在专利审查、专利代理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16 

中小学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无。 

可按规定认定。 

17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助理讲师、教员)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18 

技工学校教师(助理讲师、教员)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技工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 

19 

技工学校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的人员。 

20 

教育管理(研究实习员) 

在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21 

实验技术(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从事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22 

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广播电视系统现职从事播音专业的人员。 

23 

体育教练员(二级教练、三级教练) 

省、市体育部门所属各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市、县(区)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池(体育俱乐部)从事业余运动队训练的专职教练员,省、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专职教练员。 

无。 

可按规定认定。 

24 

农业技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 

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25 

新闻专业(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在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 

26 

图书资料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究、信息咨询、社会教育与推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业务管理与辅导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 

27 

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 

在文化系统各文博单位、其他系统的博物馆从事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文博专业工作的人员,在文物系统从事复制、修复、装裱、标本制作、科学实验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图书、档案、资料等业务的人员。 

28 

群众文化(助理馆员、管理员) 

群众文化系统各艺术馆、文化馆(站),工会、共青团等其他部门的群众文化单位中从事群众文化艺术专业的人员。 

29 

艺术专业 

专业文艺单位的艺术专业人员。电影电视制片单位的摄影、摄象、录音、剪辑专业的人员。 

30 

工艺美术专业(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究、生产制作,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和商业美术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展示设计、工业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广告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各工艺美术及艺术设计门类的人员。 

无。 

可按规定认定。 

31 

律师专业(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 

32 

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 

从事公证工作以来没有出现过假证和近3年来无因错证、违法违纪等情况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专职从事公证工作的在职公证人员。 

33 

法医(法医师、法医士) 

公安系统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附件3

2018年初定中级、初(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作计划

批次

杭州市初定中级受理材料时间

备    注

1

7月1日-9月10日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9月底

2

11月1日-12月10日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12月底

 

 

 

 

批次

拱墅区初(认)定初级受理材料时间

备    注

7月1日-7月20日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7月底 

9月1日-9月20日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9月底

12月1日-12月20日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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