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杭劳社工伤〔2010〕124号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杭劳社工伤〔2010〕124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杭州市区生育保险基金正常运行,根据《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杭政[2006]12号)有关规定,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原来的0.6%调整至0.8%。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