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杭劳社工伤〔2006〕290号、杭卫发〔2006〕333号、杭财社〔2006〕1222号
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杭劳社工伤〔2006〕290号
杭卫发〔2006〕333号
杭财社〔2006〕1222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社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精神及近年来我市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平均水平,确定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400元;
助娩产每人次2800元;
剖腹产每人次5000元;
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
流产每人次10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
放置宫内节育环 130元
取出宫内节育环 130元
取残环、嵌顿环 200元
皮下埋植术 150元
取出皮下埋植术 100元
门诊人工流产术 200元
住院流产术引产术 800元
药物流产 300元
输卵管结扎术 1000元
输精管结扎术 500元
输卵管吻合术 4800元
输精管吻合术 3000元
本支付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支付标准为准。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卫生局
200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