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11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118号
武义县人事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政府机关临时聘用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武人劳〔2004〕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具体办法按照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伤认定问题的复函》(浙人函〔2003〕144号)规定执行。上述各类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