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全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批复 浙人大法复〔1999〕7号
1999-04-16

关于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全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批复
浙人大法复〔1999〕7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浙劳就〔1999〕92号文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办法,在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规定前,仍按现行办法管理。”现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省人民政府也已决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因此,你们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即可。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
199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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