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衢18号建议的答复 浙交建〔2018〕67号
关于省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衢18号建议的答复
浙交建〔2018〕67号
许婷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领衔提出的衢18号《关于长途拼车安全问题多 需要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建议》收悉,结合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顺风车和拼车的定义
2016年7月,国家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原专车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按照营运车辆管理,需办理平台、车辆、驾驶员三项许可。而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拼车)带有公益性质,出行的车主在原定的线路范围内顺路搭乘乘客,乘客只需分摊很少一部分费用甚至免费出行。不含加价费、时长费等额外费用,是真正的共享经济模式。
目前,我省11个设区城市发布的网约车实施细则均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杭州、宁波等地还明确规定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收费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
二、我省规范长途拼车行为的措施
长途拼车与城市内的顺风车不同。除去真正意义的互助出行外,有相当部分是借着拼车的名义,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需要加强监管,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您提到的长途拼车,在现行的规定内,属于自助形式的非营业性运输,属于分享经济,也是新的业态,目前相关部门在监管上仍坚持包容和审慎原则。但这一新的业态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如建议所述的一些问题,我们正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对涉嫌非法营运的长途拼车车辆,实施多部门联合整治,净化营运环境。同时,通过供给侧改革,满足群众出行所需。2017年9月,省运管局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运〔2017〕31号),鼓励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灵活、快速、小批量的道路客运定制服务。通过互联网,将原来客运线路“站到站”的运输服务,延伸为“门到门”的运输服务。目前杭州、丽水、衢州、台州等地已试点开展了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开行了丽水至青田、龙游至衢州、常山至衢州、路桥至临海等定制客运线路,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继续探索推进客运供给侧改革,规范长途客运的约车和拼车行为,并在试点基础上,规范定制客运运作。一是要求提供长途客运定制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并已取得该线路经营权;二是要求驾驶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三是要求停车场地应配备手持式安检仪等设备,严格执行实名乘车;四是要求提供出行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应当接入运管部门客运监测系统;五是会同网信部门加强对客运定制信息的发布管理,严格监管网上相关信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支持。
联系人: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处 苏长虹
联系电话:0571-85260182 传真:0571-85260196
邮编:310005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