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鉴定工作规则(试行) 杭劳鉴〔2002〕1号
2002-08-08

杭州市劳动鉴定工作规则(试行)
杭劳鉴〔2002〕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单位:
为了做好劳动鉴定工作,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领导,依法管理劳动鉴定工作,杭州市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劳动保障、财政、经委、卫生、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学专家,组成医学鉴定小组,开展劳动鉴定工作。
二、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全市各级劳动鉴定的业务工作。
2、负责市区单位职工因工、职业病致残程度的等级鉴定;负责市区单位职工和其他人员的非因工负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3、指导县(市)进行疑难争议案件的鉴定工作,受理重新进行工伤劳动鉴定的申请和鉴定。
4、负责全市各级劳动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和交流劳动鉴定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
三、劳动鉴定医生的聘请
劳动鉴定医生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聘任期一般为一年。劳动鉴定医生,要按国家的鉴定标准和被鉴定者的伤、残、病情,客观、公正地进行劳动鉴定的医学诊断工作。
劳动鉴定医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 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四、劳动鉴定的程序
1、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填写鉴定表,非单位职工的其它人员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鉴定表。
因工致残的,填写《杭州市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一式四份。
非因工负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填写《杭州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鉴定表》一式四份。
上述鉴定表,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劳动鉴定委员会,并附下列有关材料:
1)因工伤残申请劳动鉴定,应提供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医院治疗的病历及各种检验报告单(片)据等相关资料。
2)非因工伤、病申请劳动鉴定,应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近二年以上本人在医院治疗的病历及各种检验报告单(片)据等相关资料。
2、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受理劳动鉴定时,对送审材料不全或者情节不清的,可责成报送单位补充材料或对有关情节进行复查。受理的劳动鉴定材料进行编号,送交医学鉴定小组。
3、鉴定医生经对被鉴定者上报的病情材料进行审阅,必要时可以调阅原始病历、进行体检和复检后,作出诊断意见。诊断意见难以确定的,应经医学鉴定小组集体讨论后确定。
鉴定医生签署诊断意见,应在鉴定表上写明病情。工伤致残的,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国家标准,提出致残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等级的诊断意见;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标准(试行)》,提出是否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诊断意见。
4、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鉴定小组的诊断意见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单位和被鉴定者。
5、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6、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在工伤鉴定结论作出满1年后,认为残情变化的,可要求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鉴定工作定期进行,工伤致残鉴定一般每二个月进行一次,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每年进行三次(受理时间 :3、6、9月1~20日)。
五、劳动鉴定费
受理劳动鉴定,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劳动鉴定费。
职工进行因工致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因工致残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非单位职工的其他人员要求进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费,由本人支付;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的特困人员减半收取劳动鉴定费。
六、劳动鉴定监督管理
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送鉴定材料,发现弄虚作假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将取消被鉴定人资格;巳作出鉴定结论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审议,取消鉴定结论。发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或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劳动鉴定委员会通报其所在医疗机构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鉴定医生应对诊断意见负责,发现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诊断意见的,劳动鉴定委员会通报所在医院,同时解除聘任。
劳动鉴定工作人员如有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由所在单位处理。
七、基层劳动鉴定组织
用人单位由行政领导、工会、安全、劳动(人事)、医疗等部门人员组成劳动鉴定组织(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劳动鉴定小组),负责本单位职工的病、伤原始材料、治疗经过(包括事故报告表和现场记录)及处理结论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批准职工病、伤休假,处理职工病、伤、残争议,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等。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
八、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劳动鉴定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试行。

杭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200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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