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1〕159号
2001-05-21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1〕159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要求调整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浙劳社工伤〔2001〕119号)悉。经研究,同意适当提高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职下:
一、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标准调整为:省级伤残劳动鉴定为320元/人次,市级为300元/人次,县级为280元/人次。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收费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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