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137号
2000-11-2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137号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有工伤 (职业病 )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的请示》(辽劳社函〔2000〕5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中有工伤(职业病 )史,但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未进行过伤残等级鉴定的人员,可由劳动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二、对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以后发生的工伤或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人员,可以根据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特此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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