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残疾职工可否办理劳动鉴定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0〕56号
2000-10-19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残疾职工可否办理劳动鉴定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0〕56号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可否受理残疾职工的劳动鉴定和病退申请问题的请示》(甬劳险〔200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残疾人是一个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全社会有责任为解除 他们的困难创造必要的条件,他们被照顾安置就业,体现了一种社会福利政策。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享有国家的优惠政策。由于残疾人在就业前已经不同程度地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残疾人在就业前的原有疾病为由申报病退;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用人单位的这种申请可不予受理;如残疾人被照顾到单位就业后,发现患有新的疾病或原有疾病病变性发展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鉴定程序,向市(地)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申报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并按劳动鉴定的结论对其给予以处理。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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