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1〕200号
关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1〕20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
根据《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规定,现就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主城区户籍或非主城区户籍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参保缴费满十年的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可向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延长缴费。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由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体劳动者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到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五年的次月起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按补缴时的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执行。
三、2011年7月1日前已按我市规定延长缴费的人员,允许其在延长缴费满五年(从延长缴费开始之月计算)的次月,申请一次性补足十五年。
四、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延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有关规定标准一次性补足满20年,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