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萧劳社险〔2010〕60号
2010-08-02

关于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萧劳社险〔2010〕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2010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计发问题,实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2号)文件规定,按照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现就2010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退休(退职)的人员,继续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95%封顶。
二、为妥善解决2010年当年退休(退职)的人员与2009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2010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可在新老办法对比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加过渡性调节金35元。
三、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09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2009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予以补足。2009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离退休(退职)人员2009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除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2009年度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四、按“双低”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仍按原文件执行。其中参加职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不足20年的人员,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85%的补足到85%。
五、今后如上级有新政策时,则按新政策的规定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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