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杭劳社险〔2001〕25号 杭财社〔2001〕743号
关于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杭劳社险〔2001〕25号
杭财社〔2001〕743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改革需要,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经研究决定,对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2月起逐步对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即基本养老金通过银行、邮局直接支付给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其养老保险征收由原来的差额结算调整为全额征缴和全额发放(社会化)。
二、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后与单位应缴部分一并缴给市社险办。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减免,不缓缴。
对逾期不缴的单位,按日加收欠缴费2‰的滞纳金,单位、个人欠缴所造成的滞纳金均由单位承担,滞纳金并入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市社险办应继续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收工作,市社险办在每月15日至20日通过银行特约委托收款的办法向单位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单位应备足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市社险办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及时缴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四、市社险办根据年初批准的预算按月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经审核,市财政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市社险办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
五、要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政策解释工作。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单位自行发放的统筹外费用,仍由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六、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社险办制定实施。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0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