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 劳社函厅〔2001〕1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
劳社函厅〔2001〕122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1〕10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原则同意你厅的意见,即:转制前已经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转制前当地已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尚未参保,在当地机关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参加工作的,自当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当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参加工作的,自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