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浙安委〔2018〕8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浙安委〔2018〕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浙江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暂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贯彻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6月12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平安浙江建设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解决突出问题,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生产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巡查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为主。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省级相关部门是指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省级部门。
(二)巡查着力发现突出问题。巡查组根据国家和省年度或重点时段确定的专题,以及经省安委会议定的专题,深入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巡查结果的运用。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要向省安委会汇报巡查结果;巡查结果纳入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巡查发现好的经验及做法,省安委办将视情予以推广。
(四)问题和隐患的处理。巡查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被巡查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巡查不应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三、组织与分工
(一)全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具体由省安委会负责。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方案,呈报省安委会审批。
(二)安全生产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组配备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组长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厅局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现职处级以上干部担任。
(三)安全生产巡查组成员3至5人,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和安全专家组成,按照巡查工作需要和巡查重点工作分项抽调,确保每个分项有专人负责。
四、巡查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构建完善“1+X”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以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等情况;
(三)落实省安委会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和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落实安全资金投入,强化安全宣教培训,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推动城市安全发展等情况;
(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遏制重特大事故及加大处罚问责力度等情况;
(五)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六)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情况;
(七)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以及推广应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等情况;
(八)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公开事故信息和查处信息等情况;
(九)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
(十)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部署安排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五、工作方式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单位实际,有选择地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工作汇报;
(二)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受理反映被巡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五)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六、工作程序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结合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并提前告知被巡查单位。
(二)每一轮巡查开始前,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各巡查组根据任务自行拟定具体巡查安排。
(三)巡查组应当向被巡查单位通报巡查工作任务、巡查时间及有关要求,认真细致开展巡查工作。
(四)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五)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单位巡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省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六)巡查工作报告经省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梳理后,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统一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委会视情挂牌督办。
(七)被巡查单位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做到闭环管理,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
(八)省安委办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并报送省政府、省委组织部。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单位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告。
七、相关要求
(一)实行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定期巡查,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2-3年内实现各设区市和省级有关部门“全覆盖”。不定期巡查,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具体情况,向省安委会提出巡查建议和计划,经省安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每次巡查时间为10个工作日,可视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闭环管理。
(三)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为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专家技术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
(四)巡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省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被巡查单位要主动加强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的工作力度,抓早抓实抓严;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
(六)对巡查组工作过程中如有失职、渎职等行为,被巡查单位不如实、全面提供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