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安委〔2018〕7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安委〔2018〕7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要求,进一步抓好我省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有效防范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委会制定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6月2日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和浙江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消安委〔2018〕2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组织机构
省安委会成立由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消防总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区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并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三、治理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骑行违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建设标准;提请本级政府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落实国家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规范停放充电。组织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鼓励引导企业单位建立集中充电区,实现家里不充厂区充、智能管理安全充。
(三)依法严格整治。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路面管控。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违法载人、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管控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涉及非法改装的,一经发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加强智慧管控。在集中停放场所推广可视监测系统,在集中充电场所推广智慧用电系统和可视监测系统,增设简易灭火设施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鼓励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推广应用智慧用电技术,安装智能充电桩,实现对电动自行车的线路、充电器、电池等安全用电的实时智能监控。
(六)典型示范引领。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集中停放充电设施、火灾技术防范和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工作模式,建立一批整治示范点,通过示范点建设,以点带面,推进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七)强化宣传教育。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五、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8年5月开始至2019年6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6月中旬)。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至年底)。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照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检查。市、县(市、区)安委会结合日常检查考核工作开展督查。
省安委会分别于6月、8月、10月对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三轮督导。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6月底前)。按照集中整治阶段的方法和要求,对已整治的区域、地方开展整治“回头看”,巩固提升前期整治的效果。
六、职责分工
(一)市、县(市、区)安委会是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制定有关标准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地方立法,杜绝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等现象,填补目前执法手段的空白。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省经信委负责《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推广宣贯。指导自行车行业协会主动作为,鼓励生产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火灾责任险。探索建立产品追踪系统,对车身、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实施跟踪。
由省经信委牵头,组织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交管局制定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政策,鼓励、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提前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三)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建立电动自行车集中智能充电区。
(四)各级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对国家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做好宣传,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
省质监局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摸清底数、建立生产厂家花名册,督促生产厂家出具产品质量承诺书。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
省工商局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
省建设厅依法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建设单位等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执行国家出台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技术标准。
公安、消防、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安监办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经常性宣传教育、形势研判和火灾案例的宣传曝光;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指导督促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与其他区域设置实体墙分隔;依法查处骑行违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等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村(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和季节性火灾防控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有序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对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和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县(市、区)两级安委会要明确有关负有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对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要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及时通报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三)严格督导检查。市、县(市、区)两级安委会要加强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地区,市级安委会要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拧紧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
各市安委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2018年6月8日前报送至省安委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从6月份起,每月24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4日报送年度工作总结;2019年6月24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