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司〔2010〕113号
2010-12-17

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司〔2010〕113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
《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本《细则》施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

杭州市司法局
2010年12月17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保障我市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通过财政年度预算、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取得,专门用于支付提供法律咨询、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人员补贴的费用。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使用,应当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从有利于案件处理、节约经费、降低成本角度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案件补贴实行“谁受理、谁指派、谁发放”的原则。在本市范围内,不受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所在行政区域限制。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服务,每案补贴1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每案补贴1200元;
3、审判阶段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每案补贴1200元;
4、审判阶段(一审、二审、再审)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每案补贴1500元;
5、为自诉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每案补贴1500元。
(二)其他案件
1、行政案件每案补贴1500元;
2、劳动争议案件每案补贴1600元;
3、民事案件、经济仲裁案件每案补贴1800元;
4、听证案件每案补贴1000元;
5、代书、调查取证法律援助申请按一份诉状一个案件、一个调查取证地(被调查单位)一个案件的原则受理,代书每案补贴200元(其中起诉状、申诉状每案补贴300元),调查取证每案补贴500元;
6、公证案件每案补贴300元;
7、司法鉴定案每案补贴600—1200元(其中1200元以下的鉴定费按实补,1200元以上的鉴定费按1200元补);
8、翻译费。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每案另补翻译费300—600元。
(三)法律咨询
法律服务人员参加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法律咨询活动,每人每次补贴100元。法律咨询包括:
1、法律援助机构窗口法律咨询;
2、市信访局法律咨询;
3、随领导接访、下访法律咨询;
4、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其他法律咨询活动。
第六条 异地办案以承办人单位所在地为判断依据。
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案件受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检察、法院、劳动仲裁、经济仲裁机构所在地等)、审判地及证据调取地有一地不在承办人单位所在区县(市)的(杭州市本级以六城区为限)、杭州地区的、省内的,属跨区县(市)、跨地区、跨省办案。跨区县(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每案增补300元,其他案件每案增补400元;跨地区办案的,刑事案件每案增补600元,其他案件每案增补800元;跨省办案的,刑事案件每案增补900元,其他案件每案增补1200元。
需异地调查取证的,承办人应事先向案件指派机构申请。
第七条 实际办案成本高于案件补贴的案件,由案件办理机构向案件指派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上支出费用原始凭证,经指派机构审批,据实补贴。
第八条 承办人按不同程序(包括劳动仲裁、经济仲裁、行政复议)再次承办同一案件的,第二次起案件补贴按70%发放,再审案件不在此列。
承办人在并案审理中为同一当事人提供两种以上服务的(辩护、刑事代理、民事代理),按其中最高的一案发放补贴。
承办人同时承办多个并案审理案件的,分段计算发放补贴案件数。10件以内按2件折算,第11件至第100件按15件折合1件计算,第101件以上按20件折合1件计算。一个承办人经折算后的案件补贴数最多不超过10件。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过程中,因承办人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案件补贴不予发放。
法律援助案件被终止的,承办人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虽已提供实质性服务但因承办人原因终止的,案件补贴不予发放。
法律援助案件非承办人原因终止且已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按下列情况发放补贴:
1、承办人已至看守所会见刑事被告人的,补贴500元;
2、承办人已至法院阅卷的(含刑、民),补贴300元;
3、承办人已会见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的(含未羁押的刑事被告人),补贴200元;
4、承办人已代书或调查取证的,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相关标准发放。
以上补贴可累计发放。
第十条 根据法律援助服务阶段及案件服务方式不同,法律援助结案依据为:
(一)法律帮助案件。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服务的,承办人应提供会见手续及会见笔录。
(二)刑事代理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刑事代理意见书、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当事人有刑附民要求的);审判阶段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刑事代理意见书、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审判阶段为自诉人、上诉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自诉状、上诉状、刑事代理意见书、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
(三)刑事辩护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承办人应提供会见手续、会见笔录及刑事辩护意见书;审判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承办人应提供会见手续、会见笔录、阅卷摘录(可有选择)、辩护词、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
(四)行政案件。为当事人提供行政复议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行政复议处理文书;为当事人提供行政诉讼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
(五)劳动仲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劳动仲裁代理服务,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劳动仲裁申请书(当事人签名)、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劳动仲裁裁定书或调解书。
(六)经济仲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经济仲裁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经济仲裁裁定书或调解书。
(七)民事代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民事代理服务,法院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民事诉状(当事人签名)、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法院受理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法院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为当事人提供民事代理服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书或调解笔录;为当事人提供民事代理服务,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和解协议。
(八)听证代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听证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听证单位最后处理文书。
(九)代书、调查取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代书、调查取证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书文书(当事人签名)、调查资料。
(十)司法鉴定、公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公证服务,承办人(单位)应提供司法鉴定、公证文书。
(十一)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终止的,由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作为结案依据,并附终止理由。
以其他方式结案需提供的结案依据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确定。
以上文书均可提供复印件,但应有相关单位的印签或个人的签名,辩护词、代理词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盖章。
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要求承办人进一步提供其他办案材料。
第十一条 承办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及结案报告并附结案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核后,按照本细则相关标准确定具体的补助金额,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以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不予发放:
(一)提交的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承办人过失给受援人造成利益损失的;
(五)私自收取、索要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及法律咨询费支出按照审批程序,由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经办人填制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单(附件一)和法律援助咨询补贴发放单(附件二),交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进行业务核查,报司法局分管领导审批。其中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单为两联单,第一联粘贴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表(附件三)后归档,第二联及法律援助咨询补贴发放单交财务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第十三条 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的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享受案件补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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