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浙江设立代表处等三项开放措施的实施意见 浙司〔2018〕6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浙江设立代表处等三项开放措施的实施意见
浙司〔2018〕61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推进两岸法律界交流合作,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部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的通知》(司发通〔2017〕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台湾律师事务所在浙江设立代表处、台湾律师事务所与浙江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浙江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等三项开放措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允许台湾律师事务所在浙江设立代表处
(一)台湾律师事务所在浙江设立代表处,应当经浙江省司法厅审核许可。
(二)台湾律师事务所在浙江设立代表处,应当具备的条件、申报的程序、年度检验、法律责任等,参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办理。
二、支持台湾律师事务所与浙江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
(一)已在大陆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的台湾律师事务所,可以与符合条件的浙江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
(二)浙江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成立满3年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规模;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申请联营前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等。
(三)台湾律师事务所与浙江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应当经浙江省司法厅审核许可。
(四)浙江省司法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研究制定浙江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联营实施办法。
三、鼓励浙江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一)浙江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满3年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含分所);
2.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
3.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4.有涉台法律服务的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律师事务所分所聘用台湾律师为本所法律顾问的,应当经总所同意。
(二)台湾律师受聘担任浙江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台湾律师事务所执业满2年;
2.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3. 经其所在的台湾律师事务所同意。
一名台湾律师只能受聘于大陆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不得同时在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担任代表。
(三)浙江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澳门、台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合计数量不得超过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
(四)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的审查形式,聘用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于聘用之日起30日内报浙江省司法厅备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律师签订的聘用法律顾问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聘用期限、方式、权利和义务等;
2.该台湾律师已在台湾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材料;
3.台湾相关部门出具的该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前述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当经台湾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
(五)法律顾问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六)聘请台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的纪律要求、法律责任,参照《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办理。
浙江省司法厅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