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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若干意见 杭建市〔2005〕87号
2005-04-12

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若干意见
杭建市〔2005〕87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劳动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工单位主体的确认
建筑行业用工单位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按资质类别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企业的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进行劳务作业发包,不能作为用工主体招用劳动者。严禁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违反分包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履行劳动义务的劳动者的用工主体仍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的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在该专业承包工程范围内履行劳动义务的劳动者,用工主体为专业承包企业;在该专业承包工程范围外履行劳动义务的劳动者,用工主体为总承包企业。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在该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内履行劳动义务的劳动者,用工主体为劳务分包企业;在该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外履行劳动义务的劳动者,用工主体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二、劳动合同的管理
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依法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项目部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项目部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不得允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之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单位(市区到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办理录用备案相关手续。
三、职工的管理
1、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制定本企业招工管理、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施工现场职工考勤、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办法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措施,监督本企业所属项目部的工资支付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本企业的劳动用工纠纷和争议。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制订施工现场职工考勤、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
企业必须按月支付职工的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杭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在工资发放前三天,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表,双方确认无异议后交项目经理或公司专职管理人员审查,经审查签字后由公司或项目部将工资发给到每个职工。工资应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不得由“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领及发放。
总承包企业在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款时要督促劳务分包企业按以上要求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不得将工程款和职工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包工头)。
各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的醒目处公布本企业劳动纠纷举报投诉电话,落实受理人员,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本企业所属项目部的各类投诉。
2、落实施工现场的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项目部使用本企业职工和劳务分包企业职工总数超过500名以上的,应设置2名以上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职工在200至500名的,应设置1名以上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200名以下的,应设置至少1名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劳务分包企业所属每个施工现场必须配置1名以上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职工管理台帐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应指定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职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统一的施工现场职工管理台帐(见附件)。职工管理台帐中的《杭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职工情况登记表》、《杭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职工考勤表》、《杭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职工工资发放表》要求一式三份,一份由企业存档,一份由项目部存档,一份由施工现场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留存。
工程项目无劳务作业分包的,由项目部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职工的考勤考核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职工工资发放表须经项目经理审核并签字。
工程项目实施劳务作业分包的,由劳务分包企业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企业职工的考勤考核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职工工资发放表须报项目部审核并存档。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全面掌握施工现场所有职工上岗出勤情况,每月对劳务分包企业报送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和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检查、核实,并及时支付劳务分包款。
企业对存在质量或安全等问题的施工班组及职工进行处理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且必须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4、加强职工持证上岗管理
从事技术工种的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建人教[2002]73号文件,原已经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按规定换发《职业资格证书》,但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间原《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继续有效。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才能上岗。
为便于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动者,企业必须发给工作证,工作证上必须载明姓名、工种、企业名称、人员编号等基本信息,并粘贴本人照片。
四、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
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协助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录用备案手续办理、工资发放、持证上岗、健全管理台帐以及劳动用工情况的检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所属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职工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签订、录用备案手续办理、工资发放、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劳动纠纷,并及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分别报市建委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市和各区、县(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辖区内建筑施工的劳动纠纷。
对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市建委将加大奖惩力度,并将奖惩情况在市建委“诚信市场建设网”上进行记分和公示。 对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建筑业企业及项目部,将给予通报表扬。对不按规定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职工管理台帐等情况,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对因管理不规范发生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和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其企业及项目经理当年不得评为任何先进集体或个人。发生建筑业企业职工围堵主要交通要道、政府机关和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或累计扣分较多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由市建委组织办学习班,在办学习班期间或不参加学习班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招投标承接业务;外地进杭州的施工企业清出杭州建筑市场。

附件:
1、《杭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职工情况登记表》
2、《杭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职工考勤表》
3、《杭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职工工资发放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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