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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2017-10-23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0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7年10月23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7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三、《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2007年12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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