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0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2日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7年8月23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