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金属冶炼和船舶修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 浙安监管安健〔2016〕59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金属冶炼和船舶修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
浙安监管安健〔2016〕5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以及金属冶炼、船舶修造企业(以下统称“四类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深化高危粉尘和高毒危害专项治理”这一主要任务,以执法检查、监督检测和典型示范为抓手,推动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强化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治理范围
(一)建筑、卫生等各类陶瓷及陶瓷原料生产企业;
(二)耐火材料制造、耐火材料原料生产企业;
(三)金属冶炼生产加工企业;
(四)船舶修造企业。
除上述四类企业外,各地可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点,另选1-2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进行重点治理。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有效治理作业场所尘毒职业病危害,夯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基础,促进企业达到“六个100%”的要求:一是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害劳动者培训率100%;二是接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100%;三是接害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四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100%;五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率100%;六是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100%。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6年7月)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要明确专项治理对象,结合摸底调查情况,摸清核准辖区四类企业底数,按照一企一表(附件1)要求,建立企业基本信息档案。
各市安监局要将辖区内四类企业基本情况(含附件1、附件2)、治理工作方案等,于7月31日前报省安监局职安处。
(二)排查治理阶段(2016年8月—2017年5月底)
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排查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进度和资金投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4)》以及有关金属冶炼职业卫生规范要求,对照标准规范加强排查治理。要突出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要以粉尘危害为重点治理因素,金属冶炼和船舶修造企业要以粉尘、噪声、化学毒物等危害因素为重点治理因素,通过工艺技术改进升级、原辅材料替换、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等措施,使劳动者接触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企业应留有治理前后相应的照片或视频。
(三)集中执法阶段(2017年6月—8月底)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ZW—JB—2013—002)有关内容,对四类企业治理工作情况开展一轮集中监督执法。要严厉查处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设置、不运行,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职业病危害告知,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落实定期检测、不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采取治理计划措施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7年9月—10月底)
各地要及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材料收集和汇总,认真做好治理工作的问题分析和经验总结。各市安监局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本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及有关汇总表(附件3、附件4)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连同执法文书复印件报省安监局职安处。
省安监局职安处联系电话:0571-87058935(带传真),电子邮箱:zac@zjsafety.gov.cn。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要统筹兼顾,把治理工作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评估、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和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等工作相结合,专项治理期间要对每家企业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省安监局对各地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检查,对有关行业企业开展监督检测。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专项治理工作要紧紧围绕重点岗位,强化防尘防毒设施、检测监测、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关键环节,督促企业落实治理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选择本辖区职业病危害突出的行业企业纳入治理对象,并结合本次治理工作对之前已开展过专项治理的水泥、木质家具制造、皮革箱包、制鞋等重点行业领域进行一次“回头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三)积极创新,典型引路。各市安监局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积极探索职业病防治社会化服务工作,充分运用行业协会、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队伍的专业技术优势,提高专项治理水平。各地要注重典型引路,选择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好、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的企业作为样板,每市、县(市、区)应至少树立1-2个示范典型,通过组织观摩学习、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以典型示范推动治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广泛开展多种方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思想认识,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大对专项治理先进单位的宣传力度,曝光拒不治理或治理不到位的违法企业,形成有利于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