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人社明电〔2013〕2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人社明电〔2013〕2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3〕166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针对今年夏季极端高温天气,要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二、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按照浙人社发〔2010〕202号规定标准执行,即: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作业场所实地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防暑降温费以及中暑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各地要高度重视当前的防暑降温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企业关爱职工推进“双爱”活动的重要举措,根据本地实际,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送清凉送健康”等活动,引导用人单位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把“双爱”活动落实在具体行动中。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