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08〕20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08〕20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8年9月5日